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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推动我省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全资及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本省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主要选取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科学设置以经济效益为主,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为辅的相关联动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有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主营业务工作量、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有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均工作量、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有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分别从中选择1-3个,最多不超过4个。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利润总额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国有企业(如出版社、文艺团体等),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三)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总额增、效益降工资总额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确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人工成本利润率或人事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幅;主业处于不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确定。除受国家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下降。少降幅度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3.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4.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按本行业平均工资合理增加(减少)。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四、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不规范、工资分配方案不规范的,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方案规范的,也可实行备案制。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五)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周期经济效益平均增长幅度。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六)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最多调整二次。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七)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净化工资发放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

1.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逐级厘清预算执行职责,确保层层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2.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八)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水平应兼顾薪酬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工资持续增长能力;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应突出向关键岗位倾斜;建立“总薪酬”理念,全口径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管理。

1.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统筹考虑。

2.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强化工资收入分配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有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3.国有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劳动、知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六、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九)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会同统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一)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工资分配的监督。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二)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按照提供的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三)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国有企业弄虚作假,虚报企业经济效益,违规增加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经发现,除在下一年度相应核减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外,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国有企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情形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七、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领导,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五)统筹推进改革。全省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出资人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办、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机构))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