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精神,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省“两会”决策部署,按照“三六八九”工作思路和“稳进好准度”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快国资国企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公平竞争原则,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推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力度,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目标。
到2020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性进展。围绕中央确定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赋予河北的功能定位,通过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现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把打造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有机结合,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质增效,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驱动发展上,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试点先行,大胆探索,完成前期改革试点的规范工作。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增加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改革试点,视情开展政府直接授权改革试点。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确保授权机制“授得出、接得住、行得稳”。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壮大。
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授权放权,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严格风险防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领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将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落到实处。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坚持体制创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市场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所持股企业的权利边界,健全权责利相统一的授权链条,进一步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坚持优化布局。通过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服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促进转型升级,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坚持强化监督。正确处理好授权经营和加强监督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构建并强化政府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出资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服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先行,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授权放权、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经营机制、党的建设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责任。
1.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和全省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按照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要求,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重点确定资本配置方向,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着力提升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主要承担以下几项任务:
(1)实施整合重组。开展国有资源、资产、资本的横向归并及纵向整合,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企业,实行产业链上下游、横向强强联合、专业化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趋同、区域布局重叠、目标客户相同、同质化发展的企业实施重组,解决部分企业实力过弱、规模过小等问题。
(2)推动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推动国有资本退出不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难以保持竞争优势的产业、项目或企业,向资源配置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强的行业和领域集聚,向优势支柱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集聚。
(3)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头去产能,按要求全面完成各相关企业的产能压减任务。稳步去杠杆,促进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逐步回归合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持续降成本,强化精益管理,细化降本增效措施,加快构建管理改善和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
(4)推进转型升级。加大对传统支柱产业改造提升和退城搬迁的资本投入力度,推动产品结构和价值链迈向中高端。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增投资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使其成为新的经济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发展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增添强劲动力。依托现有基础,稳步提高资本投入,持续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打造国有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新引擎和经济增长点。
(5)推动产融结合。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提升资本运营及资金集约化水平为主攻方向,积极打造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资本运作平台、基金投资平台,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耦合发展。
2.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统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行使部分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国有股权,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主要承担以下几项任务:
(1)实施资本运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持有、划入或投资形成的企业股(产)权、资产等为运营对象,构建“价值发现—价值培育—价值提升—价值实现”的价值创造机制。以阶段性持股为主,通过并购重组、挂牌转让、股权回购、上市等增减持有股权的方式,在股权进退流转中实现国有资本的布局优化和保值增值。在财务投资中发现的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可调整为战略投资,培育战略性业务板块。
(2)实施基金投资。充分利用基金决策机制灵活、激励机制高效的特点,打造系列化、差异化、协同化的国有企业改革基金系,包括战略新兴产业基金、结构调整基金、资产证券化基金、创投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并购基金等,撬动社会资本,运用“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模式,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3)推动资产证券化。将上市作为发现、提升、实现资产价值和提高资本流动能力的主要方式,积极对接主板、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打造步调有序、级次合理的上市梯队,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可变现、不可流动的资产转变为可变现、可流动的资本,在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通过定向增发、资产注入、股权置换、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股权结构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4)开展资产管理。承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整体上市需剥离的资产,通过资产重组、整体出让、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加快资产处置、盘活步伐。对“僵尸企业”、低效无效资产、非主业资产等存量资产,通过实施破产、整合等措施,最大限度盘活,减少资产损失。
(5)统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或协助国有企业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开展清审评、对接投资者、推进职工安置和土地房产处置等工作。承接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的国有股权,通过股权运作、资产处置等方式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本可持续增长。
(二)组建方式。按照功能定位、目标任务和布局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体定位和发展需要,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股权(产权)。资产划入后,按现行政策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业务,涉及上市公司的,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授权机制。
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两种模式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模式。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规范完善的基础上,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说明所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贯彻国家战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应采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模式。
2.政府直接授权模式。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授权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定期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政府直接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3.把授权放权和加强监管有机结合。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不断提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统筹协调各类监督力量,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严格管控企业经营、投融资等各类风险,实现对国有资本的全面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本规范有效运行。
(四)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和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1.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推进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2.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选择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除总经理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规定程序任命。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按照规定程序任命。其中,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商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内部董事、外部董事(股权董事)由政府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外部董事可兼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主席,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关领域专业意见。
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外部董事要注重拓宽外部董事来源,人员选择要符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定位和专业要求,建立外部董事评价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
完善董事会运行规则,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保障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提案资料的完整性,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董事会结合企业实际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外部董事担任。
3.监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4.经理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对经理层成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重点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探索实行市场化薪酬,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去行政化”管理,职业经理人聘任期间一般不担任董事会董事或党组织职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地方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济组织兼职。
(五)运行模式。
1.组织架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分别结合职能定位具体负责战略规划、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资本运营、财务监管、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事项。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建立“集团总部资本层—专业化公司资产层—生产单位执行层”三级架构,优化总部机构职能,强化总部管资本、强引领、优布局的能力,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分离,资产经营职能下沉,对所持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建立“运营总部—专业平台—持股企业”三级架构,优化总部机构职能,强化总部价值创造和战略引领功能,通过设立股权运营、基金投资、资产经营等专业平台,增强资本运营能力,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和保值增值。
2.履职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积极推动所持股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委派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协调和引导所持股企业发展,实现有关战略意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要依法履职行权,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不干预所持股企业日常经营。
3.选人用人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库,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根据拟任职公司情况提出差额适任人选,报董事会审议、任命。同时,要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价。探索打造专职董事队伍,逐渐加大专职董事比例。
4.财务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对所持股企业资金实施集中管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督促所持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高运营效率。探索对平台公司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建立总会计师定期报告制度。
5.收益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6.审计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审计部门,平台公司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再单设审计部门。
7.考核机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建立财务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
(六)监督与约束机制。
1.完善监督体系。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提高监督效能,完善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强化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建立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绩效评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战略、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值增值、财务效益等方面。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重点考核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兼顾财务效益指标;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考核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情况,兼顾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参照行业和社会平均资本回报水平,分行业确定资本回报率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负责人评价使用、薪酬奖惩等挂钩。
三、实施步骤
(一)规范改革试点。
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2019年底前,按照试点方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各项改革工作实质性展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完善,全面展开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基本完成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扩大试点范围。
2020年,新增一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
参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改革试点的要求、经验和做法,视情开展政府直接授权的改革试点。
四、配套政策
(一)推进简政放权。围绕落实出资人职责的定位,有序推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放权。结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定位和企业实际,在战略规划、业务管理、工资总额、选人用人、股权激励、产权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等方面,赋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更充分的自主权。相关管理要求和运行规则要通过公司组建方案、改革试点方案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可适时扩大或减少授权、放权事项。
(二)综合改革试点。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综合改革平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股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同时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中长期股权激励、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等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工作的综合效应,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破解发展瓶颈。综合改革试点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组织推进,按照授权关系备案。现有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制定所持股企业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并至少选择一家所持股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加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要包含所持股企业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三)落实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优化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程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地发挥相关配套政策的叠加和集成效应。
(四)壮大资本实力。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通过无偿划转,或以国有企业股权出资、注资等方式,将一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产权)或其他国有资本交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或运营。探索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注资、出资等方式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政府支持项目的国债资金、转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转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壮大资本实力,有效整合资源、资产、资本、资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作用。
(五)营造浓厚氛围。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和改革容错纠错机制规范要求,激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先试先行、干事创业。充分利用企业自媒体、大众传媒,宣传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成功案例、典型经验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为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工作督导落实机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积极推广。作为改革试点的省属国有企业是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成立以企业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作用;试点公司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试点工作,重大方案要亲自把关,关键环节要亲自协调,落实情况要亲自督查,加强组织推动;试点公司要对试点方案进行深入细致论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高效推进和各项措施落地见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省级层面,以改组方式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对省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制定改革试点方案。以新设方式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拟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改革试点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和改革试点方案;拟作为政府直接授权的改革试点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和改革试点方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和改革试点方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报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