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企业中的下列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对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行差异化的分类考核,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服务大局原则。引导企业服务全省重大战略,有效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实现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重大工程和专项任务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行业对标原则。瞄准行业先进水平,强化行业对标考核,引导企业寻找差距,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五)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强化正向激励、健全问责机制,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目标管理,通过差异化的目标分档管理,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功能。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九条 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省重大战略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为导向,在合理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推进重大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等,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企业参与全省重大战略项目、发展战略性产业、重大改革重组、承担重大社会责任、处理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三条 探索实行周期性考核管理,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行业周期性明显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在任期内实行周期性考核。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竞争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70分),包括净利润(分值50分)和经济增加值(分值20分)。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国有净利润),并按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考核利润,调整事项包括:
(1)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研发费用是指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
(2)经核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按超率累进的方法扣减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1)。
(3)应收款项年末账面净值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扣减净利润(应收款项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2)。
(4)企业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数扣减净利润。
(5)企业发生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的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数,经认定后调减净利润。
(6)以前年度损益的期初数调整,属考核任期内事项的,应调整考核当年净利润,或根据企业要求追溯调整相应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属考核任期之前事项且合计为调减的,原则上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如未作追溯调整的,则调减考核当年净利润;属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的,根据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处理。
(7)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原计入损益事项现直接增减权益的,在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经审核可根据权益的变动情况对净利润作合理调整。
(8)其他经省国资委核定需调整的事项。
2.经济增加值是全面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指标(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3)。
(二)个性指标(分值3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确定。个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其中主业涉及工业和科研的企业,至少设置1项科技创新类指标。
个性指标原则上采取与全国(国际)同行业或国内外标杆企业对标的方式进行考核;不适合对标的指标,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或与企业自身历史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负项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节能减排、专项工作等指标。企业未完成约束性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扣分,最多扣20分。
各项考核指标计分方法具体见附件4。
第十六条 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功能指标、经济指标、管理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在规定分值区间内选择功能指标与经济指标权重。
(一)功能指标(40~50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等实际情况具体设定,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和战略性任务完成情况等。功能指标原则上设置1~3个,其中承担全省重大战略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设置战略任务专项指标(功能类企业战略任务专项指标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5)。
(二)经济指标(50~40分)。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为净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
1.净利润的调整事项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一)有关规定。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原则上采取与全国(国际)同行业或国内外标杆企业对标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管理指标(10分)。管理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职责任务、行业特点、发展阶段,针对企业管控重点和管理短板设置,原则上设置2~3个。
(四)约束性指标。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三)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评等级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体系,具体在计分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对承担我省重大战略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以及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相一致。一般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核心工作指标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30分)。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在计分方案中明确。
(二)核心工作指标(分值40分)。核心工作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发展规划,围绕全省经济发展重大战略任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任务予以确定,原则上设置2~3个,不与年度考核指标重复。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分值30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报送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方案。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方案。省国资委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其中涉及全省重大战略任务的指标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与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省国资委要求,按时将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附上具体异议内容及说明。
(二)省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部分企业涉及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完成情况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意见,报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议。
(三)省国资委将经审定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结果,批复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
第二十四条 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根据省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省国资委对董事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机制,规范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退出等机制。上述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事前与省国资委沟通,并在事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薪酬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计薪基数×2×年薪系数。
计薪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对于当年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90%核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系数为1,企业副职负责人年薪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同一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应合理拉开差距,且平均数不高于0.85。年薪系数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年薪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2之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和省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经营投资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任期3年合计净利润为亏损,或原亏损企业较上一任期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省国资委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省国资委核定的比例按月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相关文件规定和责任书有关条款,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
(三)企业负责人超领薪酬,违规领取考核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四)发生《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或中层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处理的;
(六)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的;
(七)省国资委认定应当扣减或追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且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委托省国资委管理的集体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度考核按本办法实行,《浙江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6〕4号)同时废止。